担保期限的起算

近期更新2022.12.13 浏览1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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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保证责任呢?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不是很了解。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担保期限的起算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2、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民法典》规定: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限的起算

二、什么是担保期限

1、所谓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2、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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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合同法》第十七条
[2]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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