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化名)与张某某是多年的生意上的好朋友,双方为了共赢互利,但天有不测风云,方先生的公司经营出了问题,所以向张某某求助,要求合作,并4日双方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其中内容:张某某给方先生转让款30万元人民币,受让方先生30%股权,帮忙度过难关。
不久,公司效益果然有好转,于是方先生与张某某友好协商,签订一份《终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协商终止合作,张某某支付的30万元转让款,由方先生4日前以120%即36万元返还给张某某。并且由某某公司向张某出具担保书承诺,该公司愿为方先生担保,保证4日前归还欠款,并向张某某设定某银行的股权证为抵押,若方先生逾期未还欠款,张某某将股权证对应的股权款通过法律途径优先受偿。
合同履行最后一天,方先生没有还款。经协商未果。于是,张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诉求方先生及妻子,担保公司为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方先生在婚姻存期间,占有的股权及转让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妻子承担返还责任。但某公司以某银行股权想债权人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必须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张某某的质权尚未生效,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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