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要注意什么问题

近期更新2025.01.06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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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那么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过程中注意哪些问题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土地使用权出租要注意什么问题

(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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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特征

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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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海淀区纪鹏拆迁律师团律师,擅长土地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3]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4]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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