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释义第五十八条是怎样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依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的规定。
本条共1款,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的行为,规定依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傍名牌”的手法,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增加交易机会、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的目的。因此,本次修改对此做出规定,明确了对这类行为依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
二、关于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依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其中,“混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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