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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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解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问题。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步骤分为以下4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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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二、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第四,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融资租赁合同集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于一体,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和买卖两部分。

租赁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赁标的物;

(3)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及其制造厂家;

(4)租赁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

(5)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成本;

(6)租赁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赁物的保险;

(9)其他约定。

买卖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其中,出卖人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出卖人,买受人为租赁物的出租人;

(2)标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物;

(3)标的物的交付;

(4)标的物的理田担保责任和索赔;

(5)标的物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约定;

(7)承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确认。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上述两部分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租赁和买卖并非完全独立的两个合同,而是相互影响的两个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也因标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则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买卖合同须经三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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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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