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景区受伤,景区有赔偿责任吗
如果景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认为,景区没有尽到自己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凉亭内的石桌是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游客在此驻足休息或游戏,是很正常的情况,景区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游客在此正常休息或游玩时不会被伤害,如果有安全隐患则应当及时修复,一时来不及修复则要采取明确的警示等方式告知游客,以保障其安全。
游客购买景区的门票就和景区的旅游公司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游公司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不在门票这个简单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注明,对合同双方仍是有法律效力的。
实践中很多景区除了门票外包含的景点和服务外,还会有很多额外收费的游玩项目,每个收费的游玩项目相当于一个新的旅游服务合同。但是只要这些游玩项目都在景区旅游公司管理的景区范围内,不管是自营的还是第三方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的,都是建立在景区门票这个总合同基础上的,故此负责景区管理者和旅游公司都对游客有当然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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