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月1日至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2、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3、在10月1日至7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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