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近期更新2016.05.19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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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现实生活中是借钱出去的人的是孙子,还钱的是“老子”。遇到这种情况很多借钱出去的人由开始的不满逐渐变为一种愤恨,但是即使再愤恨也不能做出过激的行为,否则可能越过法律的红线。下面华律小编为您介绍一起因讨债引发的侵犯名誉案:男子为讨债泼油漆写字侵犯名誉权被判赔礼道歉,同时分享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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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案件:

为讨要债务,男子去债务人父母家中泼油漆写大字,有理变无理,还惹上了官司。日前,x省x市x人民法院对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处被告李某(化姓)向原告叶某(化姓)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清理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600元。

李某的父亲生前曾借款10万余元给叶某,但叶某迟迟不归还。为此,2xxx年x月,李某至叶某父母家中楼道内用红色油漆涂写要求叶某还款的字样,直接写明了门牌号和姓氏。叶某父母对李某多次上门催讨及用油漆写大字的方式十分恼怒。叶某父母表示,房子是老两口在住,两人已年逾八十,李某的行为造成邻居们指指点点,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心理负担,且名誉受到了损失。

为此,叶某父母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在其楼道内以书面形式向两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清除油漆字迹支付的清理费5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李某辩称,叶某父母的住址是叶某带其认识的,此前曾多次去叶某父母家向叶某催讨借款,但叶某一直未能归还,其出于无奈遂在叶某父母家楼道内用油漆涂写。李某认为,其写字样并没有要求叶某父母还钱,不会给他们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若叶某父母愿意将叶某借钱的款项还清,其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亦愿意承担清除油漆字迹所支出的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李某虽主张其涂写的字迹中未直接指出叶某夫妇的姓名,但其涂写的字迹中已明确姓氏、门牌号,他人通过李某涂写的内容足以认为叶某夫妇即为欠钱不还之人,侵犯了叶某夫妇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叶某夫妇为清理上述字迹而支出的500元费用应由李某承担。因叶某夫妇年事已高,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0元。

律师解析:

公民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维权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辱骂、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中,虽然李某涂写大字事出有因,但其没有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而是在明知叶某夫妇并未结欠其借款的情况下仍在其居住的居民楼入口处地面及二人家门墙壁上用红色油漆写字,构成侵权。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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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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