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翠(15岁)受雇在双峰县青树坪镇某餐饮店当服务员,搭乘店主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送外卖,途中从后座上掉下来致右侧颞枕部硬膜下,硬膜外血脉;右侧颞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翠的母亲申请司法所调解。
此案历经三次调解。小翠的母亲要求赔偿12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4万多医疗费),且以小翠的伤情未稳定为由要店主承担以后有可能带来的后果;店主则以经营亏损,小翠自己有责任为由只愿承担1-2万元的责任。调解员向店主严肃指出:小翠出事时并未满16岁,其雇佣行为属非法使用童工,劳动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因其致童工受伤,赔偿甚至可以按工伤保险的规定计算金额;要求店主配合调解。尔后给小翠的母亲讲:小翠初中未毕业,中途辍学,其作为家长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应当劝孩子入学至少读完义务教育,更不应该让她出来打工;现在受伤了也要依法、依情来调处。最后双方终于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当场履行,店主在已支付医疗费外赔偿73800元。劳动保障部门对店主涉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也正在查处之中。
【法律解读】
非法雇佣童工,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处罚。
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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