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一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龄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个职工为社会贡献多少以及工作熟练程度的一个指标。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调动工作的劳动者,调动前后的工龄连续计算;(2)企业派出学习、进修的劳动者,学习、进修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3)企业停、转产期间,劳动者在这一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4)企业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在企业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为本企业的工龄;(6)转入本企业工作之前,职工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以及参军的军龄,均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7)实习员工在本企业实习的期间,应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不是连续工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职工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金数额的依据之一。劳动者只有在达到一定缴费年限(15年),并且在退休之后,才能够按月领取自己的养老金。也就是说,连续工龄并不是计算和支付养老金的前提条件,如果职工连续工作,但是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他就不能领取养老金;或者职工的连续工龄时间很长,但是他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一定的期限,也不能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但是一个职工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与企业为他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有关,只有职工的用人单位持续工作,用人单位才能持续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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