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参保人领取失业金的月数由缴费年限决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次领取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额度为本市月最低工资额×80%。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参保
【集体制单位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认定办法》,本巿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9年国家巜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己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97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间离开本巿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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