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盐城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入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的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10)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11)船舶抵押权人提交已经现场查看该抵押船舶并对其所有权状况无异议的声明;
其中,第10项由原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变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且抵押权登记-般不要求对该书面文件进行公证。
二、盐城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1、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船舶价值超出
债权数额的部分可以再次设置抵押。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
3、根据托付借款合同联系请求船只抵押权挂号的,挂号的抵押权人应当根据抵押合同断定,可认为借款托付人或许受托人。
4、抵押人以多艘船只一起担保同-债务的,-起担保的债务数额不得超出各艘船只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一起担保的船只,视作-个不可分的全体,可一 起为其他债务作担保,但各艘船只不得再独自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务。为-起担保的船只核发抵押权挂号证明书时,每艘船只担保的债务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起担保的主债务数额,但在抵押权挂号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X(船名)、XX(船名)、 XX(船名)共xX(艘数)艘船只-起担保XX(债务数额)元债务”。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请求最高额抵押的,应当约好最高债务额和受偿期限。最高债务额不得超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时一起承认的船只价值。
6、船只抵押权搬运请求挂号的,船只挂号机关应当封存原船只抵押权挂号证书,向承转人核发新
船只抵押权挂号证书,并将相关状况记载在船只挂号簿和船只所有权挂号证书上。新船只抵押权挂号证书中抵押权挂号请求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挂号证书的抵押权挂号请求日期,证书签发日为抵押权搬运挂号的审批日期。
7、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未经注销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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