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流程
1.出租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报居住房屋基本情况、出租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二、台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设定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24号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 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 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第二款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款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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