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程怎么走

近期更新2025.01.19 浏览2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温州很多房东会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不仅仅只是房东于租户签订合同,还需要办理出租登记,最近有很多人在咨询我相关问题,那么你知道温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程怎么走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一起详细的了解一下。

一、温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程怎么走

1、出租人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报居住房屋基本情况、出租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2、受理机关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信息。

温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程怎么走

二、温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之流动人口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综合以上介绍,我们可以了解更多关于温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相关内容,把出租的相关信息如实进行登记,不得弄虚作假。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他们会提供专业的意见给大家。

文书推荐:土地出租合同标准版范本  食堂窗口租赁合同  洒水车租赁协议  汽车挂靠租赁合同通用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平台律师团队,擅长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华律网 > 法律常识 > 正文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