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1、流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自提交申请入户资料当月起往前推在我市连续居住36个月(中间间断不超过3个月)的证明;
2、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自提交申请入户资料当月起往前推在我市连续参保36个月(中间间断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凭证。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嘉兴分公司工作,且社保属工作单位总公司统一在外县市购买的,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嘉兴分公司工作,社保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证明及嘉兴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在总公司连续参保36个月(中间间断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证明。
3、申请人或配偶在东区的住房产权证(未出产权证的,提供备案表)、产权人身份证。产权是父母的,父母亲自到场书写同意入户书(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即可),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或能直接显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
4、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未结婚不需要、结婚的结婚证、离婚请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5、有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成年全日制在读且未婚的提供学校的在读证明和该成年子女本人亲自到场书写的未婚申明书)随迁的,应提供随迁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结婚不需要、结婚的结婚证、离婚请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以及关系证明(子女的需要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能直接显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
二、宁波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依据
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 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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