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在哪办理

近期更新2025.01.02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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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居住房如果想要出租的话,不仅仅需要与租客签订合同,还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最近有很多人在咨询我相关问题,那么你知道宁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在哪办理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一起详细的了解一下。

一、宁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在哪办理

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街道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公安办事大厅6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8:00-下午4:30。

宁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在哪办理

二、宁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受理条件

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出租登记。

三、宁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设定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四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 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 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第二款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款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宁波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时间、受理条件、收费依据的全部内容。其实办理起来还是很快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他们会提供专业的意见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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