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扬州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材料
(1)单位办理缓缴的申请表;
(2)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签名的决议及证明文件;
(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划;
(5)单位缴存社保人员花名册(盖社保中心业务章)
(6)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7)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8)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1)、(2)、(3)、(4)、(5)需提供原件,(6)、(7)、(8)可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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