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池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池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受理条件
提取受理条件:提取人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支取。
1建造自住住房。
2.提取人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我们可以得出,在池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几个条例。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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