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衡水公证员免职审核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衡水公证员免职审核流程怎么走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公证员法定免职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免职决定后20日内,予以公告。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在衡水办理公证员免职审核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循的相关法律依据。如果大家对于以上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任何存在疑问的地方,欢迎随时来华律网找小编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及时给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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