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20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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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是经过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关于免职的相关办理条件和办理手续,很多人不太清楚。最近有很多人在咨询,那你知道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受理条件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受理的流程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公证员法定免职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免职决定后20日内,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在唐山公证员免职审核受理条件在第一段中都有详细的描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的相关条例。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他们会提供专业的意见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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