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
《监察法》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行政监察由“行政”和“监察”两个词构成。“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决定、进行国家政务管理的活动。“监察”意为监视、审评、督察。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视、督察的活动。在我国,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行政监察法》。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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