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怎么处理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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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需要主体,那么,如果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怎么处理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中发生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应当提醒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则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错误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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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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