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后如何再申报工伤

近期更新2025.01.02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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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期限的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最长的期限是一年,超期后可能不受理申请,那么工伤认定中止后怎样再申报工伤?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工伤认定中止后如何再申报工伤

工伤认定中止后,只在要工伤认定期限内的,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要提交申请书、劳动合同、诊断证明等的材料。

工伤认定中止后如何再申报工伤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人中止申请工伤认定后,如果未超出工伤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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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七条
[2]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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