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工伤认定中止条件包括哪些
工伤认定中止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关系争议、待相关部门结论、不可抗力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法定程序处理期间,工伤认定将会中止。这是因为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联。
当需要依据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来做出工伤认定,而这些部门尚未给出结论时,工伤认定同样会中止。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所有相关事实都能得到充分调查和评估。
若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如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工伤认定也将中止。这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情况提供了处理机制。
最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明确规定,也可能会有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这些情形通常由具体的法规条文给出详细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时限和条件,例如用人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工伤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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