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1.01.1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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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的事业单位是很多的,南宁的许多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都属于事业单位,南宁市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业单位,但是在成立前,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南宁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与大家一起详细地了解下。

一、南宁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4日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南宁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二、南宁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办理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7、住所证明

8、相应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

三、南宁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南宁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受理是有明确的条件规定的,事业单位成立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事业单位只有在经过依法登记后才可以成立,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后会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如果您还有其他任何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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