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节选)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南宁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6楼社会事务科D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35窗口
在南宁市成立的事业单位想要办理设立登记的话,需要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去办理。不仅事业单位在成立的时候需要办理设立登记业务,在事业单位解散的时候也是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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