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能否部分撤销合同

近期更新2025.01.22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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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我国法治社会中,合同作为规范民事权利义务的形式之一,当出现某些情形的时候,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能否部分撤销合同?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能否部分撤销合同

民法典规定,合同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也可以只撤销合同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中能否部分撤销合同

二、能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华律网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可以只撤销合同的部分内容。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合同出现可撤销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撤销部分合同,合同部分撤销后,撤销的部分无效。欢迎进行华律网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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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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