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渔业船舶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二、来宾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办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手续是要遵守我国的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法律条例进行的,当船舶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拆解、失踪六个月以上等情况都是可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其中就有很多的船舶登记管理法律条例为大家提供了办理依据,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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