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的永久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
民法典规定,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所以设立永久居住权的,居住权不得转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通过以上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而居住权设立后不得转让、继承。所以设立永久居住权后,居住权人不得转让居住权,只能由居住权人使用房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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