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1个工作日)
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来宾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是什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来宾市仲裁委员会据有关条例规定如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自收到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及其他合法程序办理,如有疑问可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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