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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通过,修正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仲裁委员会终止
四、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申请书
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仲裁委员会经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五、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收费情况
此事项不需要收费
济宁市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成立时可不按行政区域层层设立。申请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工作予以批准的,进行登记,当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及时报备,申请注销登记工作。并且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且注销登记工作是不需要收费的,如有疑问可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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