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合同终止是否要返还租赁物

近期更新2025.01.11 浏览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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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在外面租房子的话一般会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但是很多时候合同上面的协议规定并不是那么清楚,那样的话就容易产生合同纠纷。那么关于民法典租赁合同终止是否要返还租赁物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租赁合同终止是否要返还租赁物

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租赁物还能继续使用、收益的,承租人还应保持租赁物这种适于使用、收益的状态。

租赁关系终止之时起,承租人即应将租赁物以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返还。在租赁合同定有期限时,应是自期限届至之时返还;未定期限(包括约定不明而又未在事后达成一致协议的视为不定期)的,自双方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宽展期届满时返还;在因其他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自终止时即应返还。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民法典租赁合同终止是否要返还租赁物

二、民法典租赁合同解除租金是否返还

需要根据情况而定。解除租赁合同时,如果承租人是过错方的话,需要承担责任赔偿,租金就有可能不能退还。如果出租人是过错方的话,剩余的租金是可以退还了,并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如果双方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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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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