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终止后借用的包装物应如约返还吗

近期更新2025.01.20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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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得包装物应该如约返还吗?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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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某商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乙炔气买卖合同,约定贸易公司从商贸公司购买乙炔气,商贸公司提供装气的钢瓶,一旦合同终止,贸易公司就将钢瓶如数归还。此后的半年里,贸易公司多次从商贸公司购买乙炔气,并借用了20支乙炔钢瓶,但贸易公司一直没有给付乙炔气款,欠商贸公司5640元。为此,商贸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中确定贸易公司于当年年底将欠款5640元、20支钢瓶给付商贸公司。后贸易公司只支付了2040元的欠款、偿还了1支乙炔钢瓶。为此,商贸公司于2003年1月9日起诉至怀柔法院,要求贸易公司立即支付乙炔气款3600元、返还19支乙炔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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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贸易公司借用的乙炔钢瓶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包装物,在买卖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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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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