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上报能否申请延期
工伤认定的期限不能申请延期,但工伤认定的期限顺延,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工伤认定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职工及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为1年。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工伤认定的期限不可以申请延期,但出现受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时,认定的期限可以顺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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