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怎样行使

近期更新2025.01.12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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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需要签订赠与合同,而赠与人是有任意撤销权的,在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前,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公证、公益赠与等除外,那么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如何行使?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怎样行使

赠与人撤销财产赠与的,要通知受赠人撤销财产赠与,如果是行使法定撤销权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怎样行使

二、赠与合同有什么特征

与其他合同相比,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

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第四,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要以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行使,并且通知受赠人,受赠人收到通知后,撤销赠与行为生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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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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