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如何规定

近期更新2025.01.15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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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受伤的职工所享受的保险待遇都是经过认定的,只有认定以后,才可根据受伤的程度或者等级来核定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如果该受伤职工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那么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就需要改变的,在百色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变更业务,依据的是哪些规定?下面华律网小编带大家来详细地了解下。

一、百色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如何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百色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如何规定

二、百色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受理条件

申报条件:

1.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或暂停的;

2.因暂停条件消失需要继发的;

3.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办理退休补差的;

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情形的待遇停止的

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

6.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期间、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

三、百色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申请停发的,提供:

(1)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核验,如未能获取还需提供公安机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 

(2)属单位申请停发、就业或参军、需在《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注明; 

(3)属被他人或织收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供养证明,原件1份;

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续发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过内部核查,参保人无需提交)

在百色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变更业务是有依据的,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该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符合上述第二项所述的受理条件。申请人在办理该业务时,也必须提供上面第三项所列出的办理材料。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详细地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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