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受胁迫的婚姻关系怎样认定

近期更新2025.01.23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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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自由美好的,关于婚姻,婚姻法中规定,婚姻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的行为必须是结婚双方都自愿的,都同意的行为。如果违反了这个前提规定的,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那么胁迫婚姻是怎样认定的,华律网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民法典中受胁迫的婚姻关系怎样认定

此处的胁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受胁迫方在胁迫的行为下做出了同意结婚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3、胁迫方须有胁迫对方令其产生恐惧,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4、胁迫的行为与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受胁迫而结婚,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当否定其法律效力,赋予受胁迫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民法典中受胁迫的婚姻关系怎样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1、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2、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3、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胁迫的行为,就是行为人利用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是其他权利来胁迫其结婚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的行为,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是结婚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如有遇到此类纠纷的,可以到华律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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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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