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条件是什么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青岛市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法律依据
1、《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修正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三、青岛市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办理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质权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人们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要向当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条件以下材料:《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具有出质人姓名和出资额的股东名册复印件,持有人签订的质权合同文件以及出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符合规定的准予其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向其说明理由,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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