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鞍山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如何规定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确认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审批权限,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二、鞍山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办理地点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73号综合服务窗口
鞍山市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可以办理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业务,是有地点要求的,只有到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12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一楼才可以办理这项业务,而且只有那些符合条件的,才会成功进行变更,然后完成备案,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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