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近期更新2025.01.17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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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往往是比较恶劣的,一旦开始追查,大部分刑警都会追查到底,法庭对于刑事案件审理也会一直下去,直到破案。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符合这类的情况,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介绍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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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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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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