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也就是说当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和行使,对于如何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作狭义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从字面解释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同样属于工程承包人,对应的业主同样属于发包人,因勘察、设计合同拖欠工程款性质的勘察费、设计费,同样属于物化在工程中的工程造价,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也没有明确排除勘察、设计合同,所以被拖欠工程价款的勘察人,设计人同样可按已出台的司法解释行使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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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想打井作为集体灌溉,审批手续费用需要15万元合理吗?旧井已无法出水,严重影响村民农业灌溉,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打井?私人井拥有者恶意阻挠村里打井,抬高水价或不让本村人使用,应该找那个部门调解呢?关于村里打集体井,乡里相关部门以及县里水利局应该做什么或提供哪些建议、帮助?对于互相推脱,不作为的领导应该怎么办?希望可以得到具体有效的解答,谢谢啦!
你好,国营公司在工程没有中标以前,他是公司里面的项目经理,他哥是国营公司总经理,就把工程给我做,做了差不多10天左右,才开始投标,围标费也是我开的,有转账记录,,一开始找我做的时候是给了他学校工程的13个点,共计40万,他给我说让我去做,钱过年前下来,但是现在说政府没有钱了,像他这样违规吗,算不算倒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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