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参照下列内容:
(1)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2)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3)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4)法定优先权的效力。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如果建设工程被转让,法定优先权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优先受偿权不能优先于一定条件之下的消费者债权。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行驶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要是不符合有关条件而盲目行驶的话,自然权利是无法实现处理的。对于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方式跟具体优先受偿的行驶要求,来华律网进行详细的咨询,本网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
你好!我有一个欠工程款的案子,19年起诉胜诉,20年8月申请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20年12月终结本次执行。在我起诉之前也有一个人已起诉了,他于18年申请执行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他们于18年11月达成和解并撤销了执行申请,法院为此下发了终结执行的裁定书,但没有提及是否解封。所以我成为轮候查封。请问是否应解封?
您好,我有一个菜场门面是04年政府规划菜蓝子工程时划给我的一个小区域,然后自己修建的小门面,后来逐渐形成了成熟的菜市场,当时这里所属的村委安排人来进行菜场管理,要求我们交管理费,我们也交了,一直到现在。但现在这里的村委说门面是他们的,要求我们必须和他们签租赁合同,这合理吗?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爸跟人你家干了一个工程 甲方跟乙方签了协议 我爸跟乙方干的没签正式协议 口头协议 工地上摔了一个人 甲方乙方打官司把工程款都付乙方 现在我爸给乙方要钱 乙方不给 这官司好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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