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检假可以连休吗?有需要可以向单位申请。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何为正常必要的检查?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制定出了相应的产前检查方案,我国妇女孕前检查的方案为:初查:孕12周之前;复查:12周后每4周一次,28周后每2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检查中发现异常应根据医生意见,增加检查次数,按时检查以防止发生意外。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假国家规定孕妈们须知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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