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产检假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而并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来处理。
而对于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产检假一般按医嘱来进行的,医生认为有必要检查就应当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并且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产检假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否要开证明的条例,不同公司不同地区会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有些公司是让提供每次产检预约时间的复印件,也就是产检预约单,有些公司则需要提供产检记录,或者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等。不管怎样,为了证明自己的确需要产检,当事人最好向用人单位提供之前的产检记录,或者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检查要求等。
如果出现女职工请产检假被用人单位拒绝或被扣工资的情况,职工可向劳动部门依法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如果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产检假的计算
一般来讲,产假的计算可参考以下计算方法: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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