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原生犯罪,即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小编认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的原生犯罪范围已不能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应将其扩大到所有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
首先,从遵循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借鉴国外反洗钱立法经验来看:第一,原生罪扩大到所有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是国际反洗钱的需要。2000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根据该条约第6条第2款的规定,原生犯罪应为最广泛的范围,包括贪污、受贿等公职犯罪,可见该公约将原生犯罪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有经济利益的犯罪。
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扩大我国洗钱犯罪原生罪的范围是履行公约义务的体现。第二,扩大原生罪范围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形成的。仅以美国为例,美国为防范和打击国内与跨国洗钱犯罪,维护本国利益,将洗钱罪的原生罪范围扩大到有经济利益犯罪的一切领域,并且有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犯罪的趋势。这一做法对我国的反洗钱立法不无借鉴之处。
其次,从我国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看:第一,从我国刑事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分子往往将金融诈骗、侵占、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汇、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汇到国外清洗,甚至,有犯罪分子还用犯罪所得赃款进行捐赠,捞取政治资本,上述犯罪均不同程度地含有洗钱行为。
但若不扩大原生罪范围,此类洗钱行为便无法定罪。第二,由于我国洗钱罪的原生犯罪范围较小,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他们不仅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境外、国外清洗,本人也逃往国外。这使得大量犯罪资金外流,影响经济发展,也使国家、单位、公民个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洗钱罪的原生犯罪,即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的原生犯罪范围已不能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应将其扩大到所有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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