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2.12.29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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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拖欠工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是什么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三性原则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第一,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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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第三,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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