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近期更新2025.01.05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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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包括:专利对象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范围内;专利对象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专利的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关于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1、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包括:专利对象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范围内;专利对象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专利的行为能力或权利能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二、第三人可以不经专利人许可、无须支付报酬而使用专利的几种情形

1.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 利权穷竭原则”。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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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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