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时怎么处理留抵税额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处理留抵税额的具体方法可能取决于该留抵税额相关资产的类别和相关税法规定。具体来说:
存货的处理:当破产企业处置存货时,应按照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从中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在此过程中,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处理:如果破产企业处置的资产为房地产开发产品,并且这些项目是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发的,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而在这个日期之后开发的项目,则应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税。
动产固定资产的处理:如果是处置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取得的动产或在2013年8月1日以前购置并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有两种计税方式可选:一是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者选择放弃减免,按3%的征收率征收,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如果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并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
增值税留抵退税问题: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是否能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需要考虑留抵税额的性质以及与企业注销清算的关系。留抵税额是否是企业对国家的债权,这涉及到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税收政策对已退留抵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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