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还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吗

近期更新2025.01.07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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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处理是一项技术性强、任务繁琐的过程,会有专门的机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也就是常说的破产管理人。那么,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还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还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吗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就不再具有管理的义务了,不会再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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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

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

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破产管理人不履行对破产公司的义务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资格来参加有关诉讼的。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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