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终结时间是多久

近期更新2025.01.02 浏览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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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旧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主要由相关的政府官员担任,它们在处理破产管理事务时存在效率低下,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而且也给政府带来巨大的工作负担。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破产管理人终结时间是多久?

一、破产管理人终结时间是多久

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摒弃了以往企业破产法中的强烈行政性色彩,吸收了许多市场经济成分,体现出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在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以前的清算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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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市场经济对我国破产法提出的全新要求,也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与创新。旧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主要由相关的政府官员担任,它们在处理破产管理事务时存在效率低下,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而且也给政府带来巨大的工作负担。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政府适当放权给市场自身,于是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

《企业破产法》规定规定: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从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于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不可缺少部分的律师也进入了新《企业破产法》的视野,担任破产管理人成为律师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分为两种情况:

(1)律师作为个人担任管理人。如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直接指定该律师作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第4款的规定,此时该律师个人需要参加执业个人保险。

(2)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一员担任管理人。根据前款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前,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担任管理人。如果律师作为个人担任管理人,他们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身份没有什么联系,出现责任也由个人承担。本文将重点关注上述第2种情况下,律师担任管理人时的法律责任问题。

《企业破产法》规定给管理人设定了9项义务。如果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违反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规定,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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